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新春走基层)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中新网九江1月7日电 题: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作者 吴鹏泉 汪翰
7日下午,由江西九江开往广西南宁的K1523次列车缓缓驶出九江火车站。18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们值乘这趟列车,将把旅客平安顺利送回家乡。
2023年中国春运7日正式拉开序幕。今年春运,鹰潭工务机械段共抽调179名干部职工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K1523次列车,从江西九江出发,跨越1488公里,横跨三省区直抵目的地南宁,一趟折返值乘下来需要3天2夜。该趟列车共有18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23岁,大多为“00后”。平日里,他们是鹰潭工务机械段的大机操作工、桥隧工、线路工,春运期间,他们“变身”为列车乘务员。
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变身”列车乘务员,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鹰潭工务机械段供图今年25岁的王志鑫是一名线路工,也是K1523次列车的临时团支部书记,这是他第一次参加春运列车值乘工作。
7日,王志鑫提前3个多小时来到整装待发的列车上,对车厢各个角落进行消杀,整理好座椅、被褥,对车厢的水壶、拖把等服务设施及卫生间环境进行查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大爷慢点,我来扶您上车。”当天15时28分,王志鑫在南昌站立岗接车时,看到一位老年旅客行动缓慢,便立即上前搀扶。后来交谈中得知,这位老人体弱多病,王志鑫于是将老人的座位号记了下来,作为重点旅客服务。
“能够到一线为旅客服务,我觉得今年的春运特别有意义。”王志鑫在休息时,通过手机与远在浙江的妈妈视频通话中说道。
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变身”列车乘务员,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鹰潭工务机械段供图“注意戴好口罩,做好安全防护,越是临客列车越要对旅客服务周到,不要让旅客不满意……”王志鑫记下了妈妈的叮嘱。
王志鑫上车前补了觉,值守列车时,他一刻不敢放松,车内巡视、打扫卫生、供应开水……忙得不亦乐乎。为帮旅客应急,他还特意多带了几个口罩。
春运前夕,同事们曾问王志鑫想不想回家过年。王志鑫说,不想回家是假的,但是这样的春运让他觉得更有意义。(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